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6-05-08 22:18:58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1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供水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及城市经济的繁荣发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定位,以及加入wto,城市供水企业面临着走向市场经济新的机遇,供水企业效益的好坏直接制约、影响着供水企业、供水事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经济效益不佳等问题,现就其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的主要因素

(一)政府部门对供水企业的摊派和干预

长期以来,由于供水企业在城市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地位,供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很深的特殊依赖关系。一方面供水企业在供水资源、建设投资、地方政策、水价调整等诸多方面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供水企业除了正常的安全优质供水要求外,对供水企业人、财、物的摊派,使企业背上额外的负担。对于亏困企业欠费、供水报装有关规费酌减免以及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处理上,政府常常通过牺牲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缓解社会压力。这样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社会效益。

(二)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

水价是影响供水企业水费收入的直接因素,水价形成机制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水价普遍偏低,水价没有充分反映水的使用价值,水费收入并不能满足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长期以来,水价的制定偏离了完全成本的概念,受福利事业性质收费的思想影响,水价的形成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水价调整不到位,水费回收自然就难于保障供水企业的效益。

(三)城市建设发展、改造城市管网、提高供水质等促使供水成本增加

1、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老城区改造以及新城区的建设,城市供水管网不适应供水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大多数供水企业管网管材质量差且漏耗高,必须逐步更新改造;而新城区的建设又需要同步发展新的供水管网,这些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2、源水恶化、出厂水水质标准的提高。中国水源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全国90%的城市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有590亿吨的污水污染江河湖库。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安全供水的最大障碍。按建设部要求,从20xx年起,全国供水企业出厂水浊度不超过1度。这就要求供水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加快对老水厂改造的步伐;

3、实施一户一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按国家要求“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推行抄收到户工作后,供水企业承担了楼内主管改造,水箱清洗、维护,户外管道改造等工作,大幅度增加了运行维护成本,加大了管网漏失率;

4、二次供水的经营管理。供水企业承接了大型居民小区、高层建筑等产权(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工作。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含转压站、水池、水箱、管网等)的改造费、运营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大幅度加大自来水公司运行成本;

5、售水量下滑、欠费严重、水费回收难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产业政策、经济大环境和市场导向等多重压力下,许多传统的行业,如机械、化工、纺织、印染、橡胶等传统耗水量大的行业出现负增长甚至关停并转,导致用水量大幅减少。取消底度、推行一户一表、实施分类计量等利民工程改造导致售水量下降。

部分城市供水区域内自备井滥开滥采十分惊人,其数量不断增加。不但影响了城市水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给城市供水管理带来极大隐患。在水费回收方面,有些单位长年拖欠水费,甚至变成呆帐、死帐。

(四)产销差率高。

产销差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产销差率是供水企业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影响产销差率的因素有几个方面:一是计量误差,水厂出厂流量计的计量与成千上万个水表的计量之间必然存在计量误差;二是供水管道和设施漏水,这包括管道安装的年代、管材质量、安装质量、市政及建设工程对管道的影响;三是分户结算水表计量误差;四是未计量用水,包括消防、环卫、绿化等公用事业和违章窃水等。

此外,国有企业固有的机制僵化、冗员多、消耗多、效率低也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

二、提高供水企业经济效益的对策

(一)“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供水企业改制,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1、供水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实际上表现在没有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没有完善的地方政策,没有简便易行的操作程序等方面。如果这些问题逐步解决,供水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也将逐步减弱。

2、政府对供水企业的依靠性,应将行政直接干预变为通过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城市规划、经济调控、社会

监督、~监督等手段,使企业更好地负起为城市服务的重任来实现。从政府的角度看,绝大部分供水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所有问题,仍然是政府说了算,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实行投资多元化的办法。同时政府应对企业进行资产授权经营,按照《公司法》改革供水企业,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经营者责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

(二)积极推进资产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供水事业更上一层楼提高收费率。加强大口径水表的跟踪管理,同时强化水表抄收和追收工作,以大户欠费催缴为重点,提高水费回收率。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2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和特殊产品,在城市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供水企业与其它企业的最大不同之处是,要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负责,要对整个城市的每分每秒负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整个城市就将陷入瘫痪。因此,供水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的秩序稳定正常。

然而,由于供水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有着基础性、社会性、特殊性、垄断性的诸多特点,供水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保证水质,不断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是单独的企业行为,而是与整个社会活动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企 ……此处隐藏14232个字……不可放弃的。政府同时扮演两种角色就会造成公共权力介入企业经营运作,使政企分开不能彻底,企业改革的成效也会打折扣。将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相分离,就可以切断公共权力介入企业正常经营的渠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当然,分离的具体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进一步推进供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包括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

产权明晰是基础。国家投资企业的低效率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城市供水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建议首先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可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再在适当时机推动产权多元化,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产权多元化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如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建设新项目或更新改造时增资扩股等等。改制必须规范化,以免造成新的问题(可参见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专题报告)。

在可以预见的较长时期内,在城市供水企业内国有资本仍将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因而仍需积极推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在地方政府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间再设置一道隔离墙)。

3、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的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

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监督职能,即督促供水企业为公众提供合格的自来水产品和服务,努力降低成本与费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并对监督职责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从而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城市供水管理新体制。

外部监管体系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媒体及公众的监督。其中行政监督既具备法律效力,又具有履行职责的机构与条件,因而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主要的监督职责。

行政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供水水质服务督察。建设部现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研究试点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议可以考虑将供水服务方面的要求纳入督察体系,从而建立起供水水质服务督察框架体系。二是价格财务稽察。价格财务稽察的主要目的是审查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自来水定价调价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本着眼点是维护公众利益不会因为供水企业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本次审价工作为价格财务稽察作了有益的探索,建议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后形成价格财务稽察的框架体系。

从法律上说,行政监督既是政府的法定权力,又是其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放弃性。但具体负责实施行政监督的机构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机构,其具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四、改革所必需的配套环境

1、法制环境

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应依法进行,国家在改革方向明确后,应考虑制定一些法规和政策,对各地的改革加以规范和指导,以减少改革的失误。建议制订《(垄断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垄断性)公用产品与服务监管条例》、《(垄断性)公用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办法》、《政策性损害补偿办法》等有关法规。

2、投融资环境

要使城市供水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改革投融资体制,使各类社会资本能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企业也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可参见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专题报告)

3、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改革的更深层次上考虑,政府与城市供水企业的关系还涉及相互间事权如何划分及事权与财权如何对应的问题。城市供水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后,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而不能再负担与其企业身份不相符的职能(如被迫接受政府制定的过低的水价、向困难企业和家庭提供免费或优惠水、为城市提供免费的消防绿化用水、为政府决策的没有明确前景的开发区建设新水厂等等)。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承担着政治责任,如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福利、发展地方经济、照顾弱势群体等,所以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从全社会需要出发作出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利益的决策是合法和正当的,问题在于这种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损失(即政策性亏损)不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而应当依法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4、其他外部环境(略)

五、在城市供水企业改革中需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供水企业首先是企业,具有所有企业的共性,即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可持续发展

1)自主经营要求政企分开,企业要拥有决策权等经营自主权。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与政府公共管理人角色的分离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多元化进程。

2)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3)可持续发展包括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两方面的能力。短期内,城市供水企业最低限度应具备简单再生产能力,即通过自我积累能够承担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从长远看,为满足经济发展对供水的需求,企业还必须有获取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的正常渠道,政府应当研究建立包括供水在内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

第二,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人民群众所必需的并且无可替代的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和自然垄断特性(这一点区别于生产一般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的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普遍服务的义务、连续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并且在经营中只能获取合理利润。

同样是因为城市供水企业的公益性质和自然垄断特性,使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责任,并且相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这种监管更为严格。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说到改革就强调政府放权,强调加强监管似乎不合时宜。实际上,政府在界定职能时应当有进有退。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只要产品保证基本安全和信息披露充分,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选择确定。但在垄断性行业,消费者对产品没有选择权,在产品质量、服务、价格、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公众利益加强监管。这就是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的法理依据。

城市供水企业在经营上有地域性特点,其产品不适宜于长距离输配(这一点区别于其他公用事业企业如电力工业),因而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形成有效竞争。城市供水行业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获取经营许可的环节,即各竞争主体凭借其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争取获得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

第三,要注意严格界定垄断的界限,防止垄断延伸。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防止城市供水企业利用其在主营业务(自来水产销)上的垄断地位在某些非主营业务(竞争性业务)中谋求竞争优势(如自来水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等)。建议政府应制定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将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将竞争性业务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竞争。在考虑建立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时也应当将竞争性业务排除在外。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